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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10-27 18:31:2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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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指房屋经济形态,在法律上有明确的权属关系,在不同的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间可以进行出租出售或作其它用途的房屋。

  是指土地财产,在法律上有明确的权属关系,地产包含地面及其上下空间,地产与土地的根本区别也就是有无权属关系。

  是房产和地产的总称。是指土地及附着在土地上的人工构筑物和建筑物及其附带的各种权利(所有权、管理权、转让权等)。

  是以土地和建筑物为经营为对象,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管理以及维修、装饰和服务的集多种经济活动为一体的综合性产业。

  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按照使用性质的要求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的活动。

  现行全部土地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分为全民所有制(即国家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制(即集体所有)两种形式。其中,城市市区的土地全部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矿物、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但地上建筑物既可以为国家所有,也可以为集体、单位和个人所有。因此,同一宗房地产,其土地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往往是不一致的。

  凡与省市规划国土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用地,其土地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即: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另外,加油站、加气站用地为二十年。

  房屋一经购买并取得产权后,即作为业主个人所有的财产,并无居住年限的限制,担对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来说,因为土地除属于集体所有的外,均属于国家所有。业主所取得的为该土地的一定年限的使用权。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时间为50—70年,自开发商取得该土地使用证书之日起计算。在该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后,土地将由国家收回。业主可以在继续交纳土地出让金或使用费的前提下,继续使用该土地。

  是指以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房地产开发形式。

  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对国家土地和集体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指国家以协议、招标、拍卖的方式将土地所有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出售、交换、赠与和继承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是指政府无偿将土地拨发给使用者使用,一般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以无偿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出让须经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同意,交补交出让金后方可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

  我们通常所指的地籍、产籍、房地产籍是同一概念。它是指土地的自然状况、社会经济状况和法律状况的调查与登记,包括了土地产权的登记和土地分类面积等内容。具体来讲,是对在房地产调查登记过程产生的各种图表、证件等登记资料,经过整理、加工、分类而形成的图、档、卡、册等资料的总称。

  是土地使用合同书附图及房地产登记卡附图。它反映一宗地的基本情况。包括:宗地权属界线、界址点位置、宗地内建筑位置与性质、与相邻宗地的关系等。

  即房地产后面的附图,是房地产证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反映权利人拥有的房地产情况及房地产所在宗地情况。

  一词最早源自香港是指未完工的物业(即在建物业),另一说法即指未正式交付之前的商品房。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时不具备即买即可入住的商品房,即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为止,所出售商品房称为期房。消费者在购买期房时应签商品房预售合同。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时具备即买即可入住的商品房,即开发商已办妥所售的商品房的大产证的商品房,与消费者签订商品详尽买卖合同后,立即可以办理入住并取得产权证。

  房地产商交付屋内只有门框没有门,墙面地面仅做基础处理而未做表面处理的房叫毛坯房。

  通常是指再次进行买卖交易的住房。个人购买的新竣工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及单位自建住房,办完产权证后,再次上市买卖,这些都称为二手房。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发【1998】第54号文件,经济适用住房是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普通住宅;要体现适用、经济、美观、安全、卫生、便利的原则;布局要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使用功能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的需要;建设标准要根据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结合市场需求确定。

  在房改政策出台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需要按规定将目前居住的房子购买下来,我们把为类公房称之为房改房。

  安居房包括按规定出售出租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职工的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和社会微利房。

  有些单位建立了个人住房基金。职工个人住房基金是由个人的劳动收入积累而成的基金,其中一部分是根据政策规定从收入中提取得到(主要指公积金);另一部分则是自愿储蓄部分则采取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管理办法。

  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住房补贴发放的原则是: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平均工资,以及职工应享有的住房面积等因素具体确定。

  房屋折旧是逐步回收房屋投资的形式,即房屋的折旧费。折旧费是指房屋建造价值的平均损耗。房屋在长期的使用中,虽然保留原有的实物形态,但由于自然损耗和人为的损耗,客观存在的价值也会逐渐减少。这部分因损耗而减少的价值,以货币形态来表现,就是折旧费。确定折旧费的依据是建筑造价残值、清理费用和折旧年限。

  是指对房屋全面支配的权利。房屋的所有权分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这也是房屋所有权的四项基本内容。

  通常由所有权人来行使,但有时也由别人来行使,这就是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的情况。

  是对房屋的实际利用权利。通过一定法律契约,非房屋所有权人也可获得房屋的使用权。

  是所有权中一项最基本的权能。房屋的处分权由房主行使。有时房屋处分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是指按市场价和成本价购买的房屋,购房者拥有全部产权。经济适用房亦属于全部产权。

  是指职工按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宅。在国家规定的住房面积之内,职工按标准价购房后只拥有部分产权,可以继承和出售,但出售时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售房的收入在扣除有关税费后,按个人和单位所占的产权比例分配。

  是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相互自愿的基础上,采用等价不等价加补偿的方式相互交换住房的行为。一般分为所有权互换和使用权互换两种形式。

  是指建筑物中除房屋以外的东西,人们一般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如烟囱、水井、道路、桥梁等。

  是包括住宅总用地,公共建筑设施总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庭院、绿化用地的总和。

  指小区内主次干道、支道、人行道、绿化带中间宽度大于1.5米的步行道及停车、回车广场和有铺砌地面的场地面积之和。

  指小区内集中绿化带、小公园、住宅间集中种植花木、草地、假山、花架、水榭、水池,以及公共活动场所等为小区所有居住人员共同使用权的绿化面积的总和。

  亦称建筑展开面积,它是指住宅建筑外墙外围线测定的各层平面面积之和。它是表示一个建筑物规模大小的经济指标。它包括三项,即使用面积、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

  是指住宅楼内为住户方便出入,正常交往保障生自学成才而设置的公共走廊、楼梯、电梯间等所占面积总和,并按栋或单元户数按比率分摊。

  房屋按套(单元)计算的建筑面积为套(单元)门内范围的建筑面积,包括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墙体面积及阳台面积。

  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它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割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由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各产权主体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权的建筑面积,指各套(单元)以外为各户共同使用,不可分割的建筑面积。

  如有面积分割的文件或协议,应按其文件或协议分摊计算;如无分割文件或协议,按规定的公用面积分摊原则进行分摊计算。

  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包括套(单元)门以外的室内外楼梯、内外廊、公共门厅、通道、电梯、配电房、设备层、设备用房、结构转换层、技术层、空调机房、消防控制室、为整栋楼层服务的值班卫室、建筑物内的垃圾以及突出屋面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

  不能分摊的公用面积为底层架空层中作为公共使用的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公共开放空间、城市公共通道、沿街的骑楼作为公共开放使用的建筑面积、消防避难层;为多栋建筑物使用的配电房;公民防护地下室以及地面车库、地下设备用房等。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全部计算建筑面积,未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指套内住户独自使用的面积,一般包括卧室、厨房、卫生间、过厅、起居室、内走道、阳台、壁柜等净面积的总和。

  是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及在公共性服务中所发生的水、电、煤等能源消耗,被称为公共能耗,由此所产生的费用为公共能耗费。

  俗称“卖楼花”,即在房地产尚未建成以前,房地产的经销商在取得受买人一定数量的定金后,将期房出售给受买人。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政府外资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实行土地批租形式,报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列入正式项目计划,建成后用于向境内境外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及其它建筑物。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形式,经过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建成后用于在国内范围(目前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及其它建筑物。

  是指这一项目的具体建筑构成,譬如一个项目一共由几栋楼宇组成,每栋楼宇的使用性质是什么,单栋楼宇的地上有几层,地下有几层,每一层的具体用途是什么。

  是指在多层、高层楼房中的一种住宅建筑形式;通常每层楼面只有一个楼梯,住户由楼梯平台直接进入分户门,一般多层住宅每个楼梯可以安排24到28户。所以每个楼梯的控制面积又称为一个居住单元。

  是指一套住宅由多少卧厅、厨、卫组成。俗称:一室一厅、二室一厅、四室二厅二卫等。

  是二房二厅、三房二厅等各种格局的单元在某一楼盘的单元总数中各自所占的比例的多少。

  是指房屋的最上一层,四面外墙的高度一般不低于下式楼层外墙的高度,以内部房间利用部分屋架空间构成的非正式层。

  是指按一般民用住宅标准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住宅的范畴。

  是SOHO(居家办公)住宅观念的一种延伸,它属于住宅,但同时又融入写字楼的诸多硬件设施,尤其是网络功能的发达,使居住者在居住同时又能从事商业活动的住宅形式。

  是指在郊区或风景区建造的供住宿休养用的花园住宅。其中三户或三户以上连体的别墅为连栋别墅,二户连体的别墅为双拼别墅,单楼独栋的则为独栋别墅。

  正确的译法应该为城区住宅,是从欧洲舶来的,其原始意义是指在城区房屋。目前是指建于城郊,高绿化率,住宅功能齐全的景观型联排别墅。

  是指由上、下两层楼盘面、卧室、起居室、客厅、卫生间、厨房及其它辅助用房,并采用户内独用的小楼梯连接的房屋通风、采光较好,布局紧凑,功能分明,只是户内楼梯占去一定使用面积,上下两层只有一个出口,发生火灾时,人员不易疏散。

  是由香港建筑师创造设计的一种经济型房屋,是在层高的一层楼中增建一个夹层,从而形成上下两层的楼盘房。实际层高要大大低于跃层式住宅。复式住宅下层供起居、餐饮、洗浴用,上层供休息、储藏用,户内设多处入墙式壁柜和楼梯。

  直译为“步行街购物广场”,是目前国际上最流行、经营效果最佳的零售百货模式,它具有四大特征:开放性的公共休闲广场、强烈吸引人气;开放性的对外交通设计,广纳周边人气,相对闭合的内部通道回路,充分利用有效人流,购物与休闲良性互动,形成惊人的商业效应。

  是指商品房的销售价格相加以后的和除以单位建筑面积的和,即得出每平方米的价格。

  经过核算而确定的每平方米基本价格,商品房的销售价一般以基数增减楼层和朝向差价后得出。

  只是预付款的一部分,起不到担保债权的作用,在开发商违约不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无法得到双倍的返还。

  只是预付款的一部分,起不到担保债权的作用,在开发商违约不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无法得到双倍的返还。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向房地产开发公司颁发的一项证书,用以证明列入证书范围内的正在建设中的房屋已经可以预先出售给承购人。

  契税是指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房价的一定比例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它是对房地产权变动征收的一种专门税种。(交易手续费经济适用房减半)

  公共维修基金是指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商品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由购房人在购房时交纳,比例为购房款的2%。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它是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具有征收面广、税负轻、由纳税人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完成纳税义务等特点。

  未成年人可以作为权利人办理《房地产证》,但办理时须提交其监护关系证明和监护人身份证明,并在《房地产证》上备注其法定监护人姓名。由于未成年人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此在处分该房地产时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审核后购销合同一份、收件收据、产权申请登记表、产权登记发证审批表、房屋所有权情况调查表、测量后的正式图纸。

  指对未经登记机关确认其房地产权利,领取房地产权利证书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进行的登记。

  即房地产产权登记,它是国家为健全法制,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依法确认房地产产权的法定手续。城市房地产权属都必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审查确认产权后,由房地产管理机关发给《房地产产权证》。产权登记是房地产管理的行政手段,只有通过产权登记,才能对各类房地产权属实施有效的管理。

  房地产登记是以一宗土地为单位进行登记的。所谓一宗土地,是指以权属界线组成的封闭地块。一宗土地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各权利人分别对该宗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和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份额申请登记。

  申请房地产登记,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由代理人办理申请登记的,应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境外申请人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

  确权就是房地产登记机关对房地产权利的确认。即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经过房地产申报、权属调查、地籍勘丈、审核批准、登记注册、发放权利证书等登记规定程序,确认某一房地产权利归属的过程。

  房屋期权转让是指购房者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了预购商品房合同之后,在商品房尚未竣工交付使用之前,由于购房者一方原因,如对房屋需求的改变或是故意炒作,把原来因签订购房合同而获得的权利转让给他人。房屋期权转让,有的地方将其称为“楼花”转让或“炒楼花”。

  是指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买卖、交换、赠与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房地产转让时,转让人对同宗土地上的道路绿地、休闲憩地、空间余地、电梯、楼梯、连廊、天台或者其他公用设施所拥有的权益同时转移。房地产首次转让合同对停车场、广告权益没有特别约定的,停车场、广告权益随房地产同时转移;有特别约定的,经房地产登记机关初始登记,由登记的权利人拥有。

  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以其合法拥有的房地产作为担保物向债权人(或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房地产按揭于房地产抵押的一种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已抵押的房地产可以转让,但应由抵押人、转让人和受让人三方签订有关的公证书,即签订将原抵押转移给新的受让方的协议;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一定要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所以,只有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才有法律效力。

  贷款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本息一次性清偿的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双方一般约定按等额本息还款法归还贷款,即借款人在借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月均还款额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

  根据人民银行的规定,贷款期间如遇国家调整利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算;对一年期以上贷款,于下一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期限档次利率执行新利率。

  借款人在提前归还贷款时,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审核同意,贷款人可提前部分还本或提前清偿全部贷款本息,提前清偿的部分在以后期限不再计息,此前已计收贷款利息不作调整。

  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按揭是英语“Mongase”(抵押)一词的粤语音译,因此,银行按揭的正确名称是购房抵押贷款,是购房者以所购房屋之产权作抵押,由银行先行支付房款给发展商,以后购房者按月向银行分期支付本息。

  即对现有的工行房贷客户提供以原贷款抵押物为担保的贷款,资金用途限于购买新的住房及家居消费,也就是“原来按揭买下的房子,还款达到一定额度后,可以将其抵押出去,获得新的贷款的一种业务形式”。

  转按揭就是个人住房转按贷款,个人住房转按贷款是指已在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向原贷款银行要求延长贷款期限或将抵押给银行的个人住房出售或转让给第三人而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变更借款期限、变更借款人或变更抵押物的贷款。

  购房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若客户为未婚则提供户口所在地街办计生委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购房人及其配偶所在工作单位出具工资收入证明(若干个体户则提供营业执照及税票);购房人已首付购房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已与开发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在开户行开户的活期存折;贷款申请书、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委托银行扣收购房还款协议书、住房抵押承诺书。

  等额本金还款法是一种计算非常简便,实用性很强的一处还款方式。基本算法原理是在还款期内按期等额归还本金,并同时还清当期未归还的本金所产生的利息。方式可以是按月还款和按季还款。

  现各银行规定,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那么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即初期的贷款本金加上整个内的利息综合。

  银行可接受的质押物是特定的有价证券和存单,有价证券包括国库券、金融债券和银行认可的企业债券,存单只接收人民币定期储蓄存单。借款人申请质押担保贷款,质押权利凭证所载金额必须超过贷款额度,即质押权利凭证所载金额要至少大于贷款额度的10%。各种债券要经过银行鉴定,证明真实有效,方可用于质押,人民币定期储蓄存单要有开户银行的鉴定证明及免挂失证明,借款人在与银行签订贷款质押合同的同时,要将有价证券、存单等质押物交由贷款银行保管,并由贷款银行承担保管责任,如果借款人要求进行公证,双方可以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公证费用由借款人承担。选择担保方式,要求居民家庭有足额的金融资产,依靠这些金融资产完全可以满足购房消费的需要,只是购房时难于变现或因变现会带来一定损失而不想变现。因此,采取质押方式,只有少数人才能做到。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4月颁布了《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该办法在1998年5月进行了修改)。按照该办法的定义,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所购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还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要求保证的承担连带偿还本息责任。

  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它是一种长期性的住房储金,具有社会保障性质,是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转化的一种形式。

  公积金贷款也就是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是由城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运用房改资金委托银行向购买(含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公积金交存人和离退休职工发放的贷款。

  凡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或累计缴存公积金一年以上,并且目前仍在缴存公积金,才有资格申请。

  借款人填写《早班审核书》,并提交相关资料;资料报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受理、审核。

  所谓抵押贷款就是抵押人(购房者)向抵押权人(银行)以所购房产作贷款抵押,并同时签定抵押合同,以不转移所有权方式作为按期归还贷款的担保,并持公证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向有关房产登记机关进行抵押登记,当抵押人按合同约定还清全部本息后,便可收回贷款的担保,并持经公证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向有关房产登记机关进行抵押登记,当抵押人按合同约定还清全部本息后,便可收回“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证”。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交付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是指从物业形态上说,建筑商完成了一项最终产品,开发商也完成了物业开发任务,这时他们之间所发生的一个法定手续。

  预售面积是指全部按建筑设计图上尺寸计算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它只供房地产预售时使用;竣工面积是指房地产竣工后实测的面积或用与竣工房地产尺寸相符的建筑设计图计算的建筑面积,它为房地产交易、租赁、抵押、竣工验收、产权登记等提供依据。

  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是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的代表物业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是指当一批经典户型被大量复制,户型设计趋于同质化,合理的户型设计只是房地产产品的及格线时,小区的规模、位置、环境、系统设置、安全指数、增值潜力等综合因素构成决定购买的重要砝码。

  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局部面局材料与基层没有胶合剂或胶合剂没有起作用,用小槌轻击有空壳声。如瓷砖与墙面间局部水泥砂浆不饱和,形成空鼓。

  首先由装修申请者填写申报材料进行申报,然后由房产管理局受理申报,经房管局光派人现场查勘后进行审批,最后是缴费和领取许可证;备齐如下材料:按要求填写房屋装修申请表一式二份,交验房屋所有权证,租赁的要提供房屋报有人同意装修的书面意见及租赁合同;装修设计方案和施工图;承诺因装修而造成邻里正常使用要负责维修或赔偿的承诺书;办理白蚁防治手续。

  即楼盘标识,楼盘独有的标志,多见于广告幅、旗、板牌以及外墙、售楼处。一般表现为图案、美术字、字母等。

  (3) 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是联结房地产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以及房地产经济内部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的纽带。

  建筑物下面直接承受建筑物重量的土层称为地基。建筑物的最下端与土壤直接接触的部分称为基础。基础的作用是承受建筑物全部重量并将之分散传递给地基。

  是维护分割构件,同时也可以是承重构件。在一般砖混结构房屋中,墙体是主要的承重构件。

  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用地位置和界线所围合的用地之水平投影面积,不包括代征的面积。

  指在建设用地内为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须配置的场地。停车场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2平方米计算。

  是将住宅内各种电气设施纳入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综合管理,使其具有高效率的服务功能,可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住宅环境。

  是以房地产为特定的商品对象,对相关的市场信息进行系统的收集、整理、记录和分析,进而对房地产市场进行研究与预测,为决策者了解房地产市场变动趋势,制定公司营业计划,拟订经营策略提供参考与建议。

  商品房“五证”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是指建设部为了加强对商品房的质量管理与监督,要求发展商必须提供的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

  · 公积金贷款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受的贷款。这种贷款的优势在于利率相对较低。例如,在一些城市,公积金贷款利率可能比商业贷款利率低1 - 2个百分点。这对于长期还款的购房者来说,能够节省可观的利息支出。

  · 不过,公积金贷款也有其局限性。其贷款额度往往受到多种因素的限制,如缴存公积金的年限、缴存金额、当地政策等。在一些地方,公积金贷款额度可能是缴存公积金余额的一定倍数,并且上限也有明确规定。

  · 适合有稳定公积金缴存记录的人士。比如,在机关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等稳定工作单位工作多年,且每月正常缴存公积金的员工。如果他们的购房资金存在一定缺口,公积金贷款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 商业贷款是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向购房者提供的贷款。它的优势在于贷款额度相对较高,能够满足不同购房需求的购房者。一般来说,银行会根据购房者的收入、资产、信用等情况来确定贷款额度。

  · 然而,商业贷款的利率通常较高。利率会根据市场情况、国家政策以及购房者的个人信用状况等因素而有所波动。在房地产市场调控时期,商业贷款的利率可能会上调。

  · 适用于各种收入来源稳定的购房者。例如,大型企业的白领阶层,他们收入较高且稳定,虽然没有较多的公积金缴存,但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可以通过商业贷款来实现购房计划。

  · 组合贷款是将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组合起来的一种贷款方式。对于那些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以支付全部房款,但又想享受公积金低利率优惠的购房者来说非常合适。

  · 这种贷款方式的还款计划需要综合考虑两种贷款的部分。银行会根据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比例来确定每月的还款金额以及还款期限的安排。

  · 适合公积金缴存有一定金额,但距离满足全部房款的贷款需求还有差距的购房者。比如,在一些房价较高的城市,年轻的职工公积金缴存了一定年限,但资金尚不能完全覆盖购房款,此时组合贷款是一个可行的方案。

  · 通常情况下,借款人年龄在18 - 65岁之间较为合适。这是因为18岁被视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下限,而65岁以上的人士可能因为退休后的收入稳定性等因素,银行会对其还款能力存在疑虑。

  · 在大多数地区,并没有严格的户籍限制。但部分城市可能针对本地户籍居民和外地户籍居民在贷款政策上存在不同的规定。例如,一些大城市为了调控房地产市场,对外地户籍居民可能要求有当地的社保或公积金缴存记录,且在当地居住一定年限等。

  · 银行需要确保借款人有稳定的收入来偿还贷款。一般来说,需要提供近几个月(通常是3 - 6个月)的工资流水、奖金收入、投资收益等相关证明。对于自雇人士,需要提供企业的财务报表、税单等能够证明经营状况和收入水平的材料。

  · 银行会查询借款人的个人征信记录,查看是否有逾期还款、欠款、信用违约等情况。良好的信用记录是获得贷款的重要前提。例如,连续逾期还款达3次以上或者累计逾期还款达6次以上,可能会被银行视为高风险客户,贷款申请被拒绝的概率较大。

  · 银行内部会根据自身的信用评估体系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分。这个评分会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信用历史的长短、还款的及时性、负债情况等。信用评分越高,获得贷款的额度可能就越高,利率也可能会更优惠。

  · 用于抵押的房屋产权必须清晰。如果是购买的商品房,需要已经取得房产证;如果是二手房,要确保房屋没有被抵押、查封等权利受限情况。而对于农村宅基地上的自建房等部分特殊性质的房屋,可能由于土地产权等问题不能用于抵押获得商业贷款。

  · 银行或金融机构会对抵押房屋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会影响到贷款额度。一般来说,贷款额度会根据房屋的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来确定。例如,最高贷款额度可能为房屋评估价值的70% - 80%。不同类型的房屋评估方法也有所不同,例如新建商品房可能会参考周边同档次楼盘的销售价格,二手房则会考虑房屋的折旧情况、装修程度等因素。

  · 购房者首先要根据自己的收入水平、储蓄情况以及对房屋的需求等因素确定一个合理的购房预算。这包括房款总价、契税、维修基金、物业费等购房相关费用的预算。例如,如果一个家庭年收入在30万元左右,按照银行一般对家庭负债收入比的要求,他们可能能够承担的房款总价在200 - 300万元之间。

  · 如前文所述,需要收集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已婚人士)、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等资料。对于收入证明,最好是能够直接从用人单位获取正规的收入证明文件;银行流水需要体现近几个月的正常收支情况,确保收入稳定且足以覆盖贷款还款额。

  · 不同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和贷款相关费用存在差异。购房者需要通过网络查询、咨询朋友等方式了解当地各银行的贷款利率情况。例如,有些银行可能推出了针对首套房的利率优惠政策,而有些银行在贷款手续费、评估费等方面收费较高或者较低。

  · 贷款期限通常有10年、20年、30年等不同的选择。较长的贷款期限每月还款额相对较低,但总的利息支出会较多;较短的贷款期限则相反。常见的还款方式有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等额本息是指每月还款金额固定,其中本金所占比例逐月递增、利息所占比例逐月递减;等额本金是指每月偿还的本金固定,利息随着本金的减少而逐月递减,每月还款总额逐月递减。

  · 到选定银行或金融机构的网点领取贷款申请表,或者在其官方网站下载后在线填写。申请表中需要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工作单位信息、购房信息(如房屋地址、总价等)、家庭财务状况等内容。

  · 将填写好的申请表连同之前收集的个人资料一并提交给银行。有些银行支持线上提交,如通过手机银行APP或者网上银行提交;有些银行则需要借款人到线下网点办理提交手续。

  · 银行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对材料进行审核。首先会检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例如,核实收入证明中的收入金额是否与银行流水相符,检查贷款申请表中的信息是否填写完整准确。

  · 如果是二手房,银行会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评估机构会派出评估员实地查看房屋情况,根据房屋的位置、面积、户型、装修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确定评估价值。评估时间一般在1 - 3个工作日左右。

  · 经过审核和评估后,如果贷款申请通过,银行会通知借款人贷款批准的结果。通知中会包含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利率等关键信息。

  · 借款人按照银行通知的时间到银行网点签订贷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注意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还款期限、提前还款规定、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同时,要确保合同的签字盖章手续齐全。

  · 银行会告知借款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所需要的材料,通常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已婚人士)、房产证(已办理)、贷款合同等。

  · 借款人需要携带相关材料到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这个手续主要是将房屋抵押给银行,以确保银行的债权安全。办理时间根据当地房管局的办事效率而定,一般在3 - 10个工作日左右。

  · 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银行会将贷款款项拨付到借款人指定的账户。如果是购买新房的,款项可能拨付到开发商的账户;如果是二手房,款项拨付到原房主的账户。

  · 一般情况下,在抵押登记完成后1 - 3个工作日左右银行就会放款,但具体时间也会受到银行内部流程和当地金融政策的影响。

  · 大多数银行提供的房屋贷款是浮动利率贷款。这意味着如果市场利率发生波动,借款人的还款金额将会发生变化。例如,如果市场利率上浮,每月的还款额就会增加。购房者需要密切关注市场利率动态,并且可以通过签订利率调整条款较为宽松的贷款合同或者选择固定利率贷款(虽然固定利率相对较高但有稳定的还款额)来应对风险。

  · 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对房屋贷款有很大影响。例如,限购政策的收紧可能导致部分购房者不符合贷款条件;信贷政策的调整可能提高贷款门槛或者调整贷款额度上限等。购房者要及时了解国家和地方的房地产政策变化,以便在贷款过程中做出合理调整。

  · 在申请贷款时,要准确评估自己的还款能力。不要仅仅根据自己的当前收入水平来确定贷款额度,还要考虑到未来可能出现的收入波动情况,如失业、降薪等。一般来说,每月还款额不应超过月收入的30% - 50%,这样可以保证在遇到突发情况时仍有足够的财务空间来应对还款压力。

  · 要根据自己的财务状况合理选择还款方式。对于收入稳定但初期还款能力有限的人来说,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可能比较合适;而对于有较强短期还款能力和希望总利息支出较少的中年购房者,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可能更优。

  ·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申请贷款之前,要确保房屋的产权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例如,要核实房屋是否存在一房多卖的情况,或者是否存在共有产权人未同意出售的情况。如果因为产权纠纷导致房屋无法顺利办理抵押登记或者被收回,购房者和贷款银行都将面临巨大损失。

  · 虽然在贷款时会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确定贷款额度,但在还款期间,房屋价值可能会发生变化。如果房屋价值大幅下降,当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时,银行可能会面临抵押物价值不足以覆盖贷款本金和利息的风险。这时银行可能会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或者增加抵押物,并且如果借款人无法满足银行要求,银行可能会通过法律途径处置抵押物。

  房屋贷款是一个复杂的金融事务,涉及多个环节和众多注意事项。购房者在进行房屋贷款前,要充分了解不同贷款类型的特点、自身的贷款条件、详细的贷款流程以及可能面临的风险。只有在全面掌握这些信息的基础上,才能够谨慎、理性地做出房屋贷款决策,顺利实现购房梦想,同时确保自己在还款期间的财务稳定和权益保障。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让广大购房者在房屋贷款过程中更加得心应手。

  a、功能用途:居住用房(小区、高品住宅)、工业用房(厂房、仓库)、商业用房(门面、商场)、办公用房(写字楼)、行政用房(军事、学校等单位用房及城市);

  c、用途:居住用地、商业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公共设施用地、交通用地、绿化用地、特殊用地等;

  9、土地使用权:就是土地所有者根据土地分类对土地加以利用的权利(指依法对土地经营、利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公有制采取了两种形式:即集体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a)农村土地采用了集体所有制,属于农民集体所有;b)城市土地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形式,属于全民所有;任何个人不能取得土地的所有权。

  出让:从国家有偿取得使用权,方式:协议(如200-250万/亩)、招标(提出底价,根据使用用途和价格取得)、拍卖(价高者竟得,不违法的前提下,通过正规渠道取得);

  b、二级市场:开发商获得土地后,投入一定的奖金建设,通过有偿或赠与将产权转买给需求者(新建商品房的买卖市场);

  c、三级市场:房屋在消费市场的再次流通,包括:买卖、抵押、转让、租凭(二手房);

  11、土地使用权出让: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按指定地块的使用年限、用途和城市规划等条件,将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向土地使用者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出让交易双方是国家和用地单位或个人。

  地上权:指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在他人土地上建筑房屋的权利,它的实质就是土地使用权;

  抵押权:指土地使用权获得者在其有效的使用期限内有以土地作抵押获取银行贷款或其他担保的权利;

  租赁权:指土地使用权获得者在其有效使用期限内将土地租给他人使用以获取收益,承租人即取得该块土地的租赁权;

  13、土地使用年限: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双方约定土地使用者可以使用的年限。

  c、项目的存在不影响城市规划,不影响市容,只要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可以继续使用。

  PS:b、c条完全存在的情况下,以当时的地价购买使用年限,年限由政府规定,否则无条件收回;

  14、商品房:开发商以市场地价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开发建设,并经国土局批准在市场上流通的房地产,它是在获取房产证后,可自行转让、出租、继承、抵押、交换的固定资产。

  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书:〈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两书可以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约定,并且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房人提供的对商品房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和保证文件。

  16、烂尾楼:指未能完成施工中途停建的楼盘。造成楼盘烂尾的原因主要有资金不足、设计、施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非常建设等。

  17、楼花:指已经动工建造,但尚未建成的楼宇、房屋。即指图纸上的楼宇,处于建筑施工的最初阶段,离交房时间长,价格优惠,买了后又可转卖,赚差价。

  18、炒楼花:买卖尚未建筑好的房屋。(现在政府有规定,商品房5年内不许转让,交5%的营业税,为了控制炒房)

  19、期房:指具备预售条件,尚未竣工交付使用的商品房。(价格低、选择空间大、户型齐全、可监督建筑材料、质量)

  20、现房:指已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并取得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可以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即买即入住、价格高、户型过时、选择空间不大)

  21、经济适用房:指以微利价出售给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商品房(带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是有经济性和适用性)。不是人人可以买到,必须符合当地政府所规定的条件,经过排号购买。长沙房口,25岁以上,65㎡以内以经济价购买,65㎡以外以商品房价购买,5年后才能转卖)。

  22、二手房:办好产权证,进行再次转让的房屋。其他如:公房、私房、集资房、廉租房、安置房等福利房。

  23、诚意金:指商品房在未取得预售证之前,开发商收取客户的可退回的款项(一般可以获得开发商的折扣承诺)。

  24、定金: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付给的作为债权人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能担保债权人的作用)不能返还。

  31、别墅:指在郊外或风景区建造的供休养,住宿用的花园住宅,TOWRHOUSE(联体别墅、单排别墅)。

  32、SHOPPINGMALL:一站式购物,集购物、娱乐、休闲为一体的这么一个商业区域,起源于美国(也称第六商业业态)。

  33、物业管理:指由专业公司或机构,接受业主(或使用人)的委托,对物业实话专业化管理,并向业主(或使用人)提供高效、周到服务的行为。

  34、物业管理内容:对房屋及其附属设备管理、维修;对房屋区域内的清洁卫生、安全保卫、公共绿化、公用设施、道路等实施管理;向业主提供其他综合性或特约的服务等。物业管理属社区管理范畴。

  35、业主大会: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的,对本区域内物业管理具有决定权的组织形式。

  36、业主代表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的对本区域内物业管理具有决定权的组织。

  37、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由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代表选举产生。

  38、一次性付款:指购房户在购买商品房时,在没有享受政策性贷款的情况下,将全部买房款一次性付给售房单位的付款方式。

  39、分期付款:购房者签约后,将购房款分成若干比例,按时间段或按施工进度分批交纳房款(针对期房),交房时,款项全部付清。

  40、银行按揭:指以购房合同或房屋产权作抵押获得购房贷款的方式。即购房者在购房时,向银行提出担保的质押文件,在银行审核通过后,取得房屋总价的部分贷款,依抵押约定,按期按时间段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并提供房地产作为偿还贷款的担保(一般的购房合同和产权证作为抵押,住房:七成二十年;门面:五成十年或六年十年)。

  41、公积金:“全称住房公积金”,指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国家规定缴存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的资金(门面不行)。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缴存方式:一是由职工个人缴存;二是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

  42、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参加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在购买、建筑、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时,因资金不足愿以新购或其他住房产权作抵押而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的贷款。

  43、契税:指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房价的一定比例,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4%)。

  44、公共维修基金:指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普通住宅:2%;电梯房、门面:3%)。

  46、起价:即“起步价”是指物业所有房源中的最低销售价格(一般指户型、朝向、格局不好的楼房价格,各层的差价几十~几百元)。

  47、基价:即“基础价”指经过核算而确定的每平方米商品房的基本价格。是针对房地产定价方法而言的,与起步价没有关系(楼层、朝向不同价格也不同)。

  48、均价:即物业的平均销售价格,将本物业各套房子的销售价格相加之后的和除以各单位建筑面积的和数,即可得出每平方米的均价)。

  49、成本价:指住房制度改革中,出售公有住房时按照建筑公有住宅的平均成本测定的价格。

  包括:A、征地和拆迁补偿费; B、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C、建安工程费; D、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E、管理费; F、贷款利息; G、税金;

  3、占地面积:红线、建筑面积:指建筑物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

  5、销售面积:指商品房按套出售,其销售面积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面积的共有建筑面积之和。

  6、使用面积:指住宅各层面平中,直接供住户生活使用的净面积之和(在住房买卖中,一般不采用使用面积来计算价格)。

  7、公摊面积标准:指商品房销售中应分摊计入销售面积的商品房中公共建筑空间的面积,由两部分组成:一)室内外楼梯、内外廊、公共门厅、通道、电梯、配电房、设备层、设备用房、结构转换层、技术层、空调机房、消防控制室、为整栋楼层服务的值班警卫室,建筑物内的垃圾房以及突出屋面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二)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

  11、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多层容积率大致为3,高层为5,超高层为7,别墅为0.3-0.45左右、容积率越低,居家环境越好、单价高、品质高;容积率越高,单价低、品质低)

  13、绿化率:指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化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14、绿地率:所有住宅各类绿地面积与住宅总用地面积的比例。新区建设中不应低于30%,旧区改造时不宜低于25%(不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18、净高:指层高减去楼板厚度的净剩值,即楼板上表面至上层楼板下表面的距离。

  19、绿地面积:指能够用于绿化的土地面积,不包括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和覆盖土小于2平方米的土地。

  24、框架结构:指以钢筋混凝土浇捣成承重梁柱,适合大规模工业化施工,效率较高,承重墙在梁柱,墙面可以自由打通。其次还有:砖木结构、钢筋混凝土、框简结构、钢体结构等。

  25、房屋的耐用年限:指房屋能够维持正常使用的年限,与设计的标准、建筑的材料、施工质量、使用状况、维护保养相关。

  钢筋结构:60-80年 砖混结构:40-60年 砖木结构:30-50年 其他:15年以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第二十九条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三十三条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第三十六条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三十七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三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四十六条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七条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八条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第五十一条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五十二条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五十三条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十五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五十六条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六十二条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六十三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七十条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退回所收取的钱款;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参照本法执行。